公考知识相关的考试政策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每年国考省考都有不少岗位面向税务局招聘,但很多人对它的编制性质不太清楚。小编今天就来解答,税务局是国家税收征收的行政机关,属于公务员编制的行政单位,具体哪三个标准正文中会详细说明。感到兴趣的小伙伴跟着小编来看一下吧

税务局是国家的税收征收机关,属于公务员编制的行政机关。国家税务局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叫做公务员,对于公务员的定义,有三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完全符合的就是公务员。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
(十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指南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职位类别
1.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2.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3.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4.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全面解析税务筹划的概念与方法

税筹是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税务筹划从以下方面入手:
1、税收政策筹划。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主要为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则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税收筹划一般从这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3档。在进行该税种税收筹划时,如果从税率因素考虑,那么就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的空间。
2、办税费用筹划。
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必要。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通过网上申报降低资料费用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
3、额外税收负担筹划。
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通常有以下几个项目:
(1)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2)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 由于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